1974年至1976年由平山县、获鹿县、元氏县组成临时领导小组负责调配水量和征收水费,实行以亩征费,但基本征收不上来。1977年至1978年冶河灌区管理处建立初期,因人员少,由源泉灌区代收,但收入很少,仅够岗南水库水资源费。人员工资由石家庄地区水利局拨款解决,1979年以后,水费由管理处征收,数量逐年增加。
征费标准
1979年按亩征收水费,每亩0.8至1元。以输水远近而定,石太铁路以北受益面积每亩收水费0.8元,石太铁路以南每亩收水费1元。
1980年改为以亩配水,按方收费的办法,干渠直灌面积每方收2—2.5厘;为其它灌区配水每方水收费0.5-0.6厘米,每万方水收工费1元。
1981年调整为干渠直灌面积每立方米水4厘;兄弟灌区配水每立方米1厘,工费每立方万米水1元。
1982年干渠直灌面积每米3水费调到5厘,每万米3水工费10元。
1983年干渠直灌面积每米3调整到8厘,工费每万米36—20元;配水灌区每米3水费调到3.5厘,每万立万米水工费2元。
1987年干渠直灌面积工费做了调整,每万立方米9—30元。
1988年下半年,干渠直灌面积水费调整为每立方米11厘,工费不变;配水灌区每立方米水费调到4.2厘,工费每万立方米4.5元。
1990年根据河北省政府51号令,干渠直灌面积每立方米水调至33厘,工费每万立方米18—60元;配水灌区每立方米水费11厘,工费每万立方米6元。
征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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