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份学习参考内容 一、9月9日学习参考内容 以良好精神状态和一流工作业绩 为省第九次党代会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环境 中共河北省委八届十三次全会在石家庄召开 会议由省委常委会主持 省委书记赵克志作重要讲话
中国共产党河北省第八届委员会第十三次全体会议,于7月24日上午在石家庄召开。 出席全会的有,省委委员61人、候补委员8人。 全会由省委常委会主持。省委书记赵克志作重要讲话。 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河北省第八届委员会第十三次全体会议关于召开中国共产党河北省第九次代表大会的决议》。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梁田庚就《决议(草案)》及有关事项向全会作了说明。 全会进行了分组审议和讨论。大家普遍认为,省委常委会建议今年11月召开省第九次党代会,在时间上是合适的;提出的大会指导思想、主要任务,体现了中央精神,切合河北实际;提出的代表名额、分配原则和产生办法,以及省第九届“两委委员”名额和差额比例,符合党的《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和中央要求;提出的选举办法,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的《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 全会认为,开好省第九次党代会是全省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今后五年对河北发展非同寻常,至关重要,全省人民充满期待。在这样一个关键时间节点召开这次党代会,形成一个好报告,选出一个好班子,营造一个好风气,对于团结带领全省人民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走出一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新路,完成各项历史使命,夺取各项事业新胜利,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我们要通过这次党代会,描绘出未来五年河北发展的宏伟蓝图,选举出推动全省事业发展的强有力领导班子,营造形成干事创业、奋勇争先的浓厚发展氛围。我们一定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好这次党代会的极端重要性,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部署和省委要求上来,以对党、对人民、对河北事业发展高度负责的态度,全力做好工作,共同把我省第九次党代会开成一次统一思想、团结鼓劲、务实创新的大会,开成一次紧跟时代、奋发作为、开拓未来的大会。 全会指出,要以更高更严更实的要求做好党代会筹备工作。认真落实中央有关规定,明确目标,强化责任,认真细致地做好各项筹备工作,确保党代会如期顺利召开。一要精心研究起草党代会工作报告。以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为主线,按照破难题、补短板、打基础、利长远、走新路的思路要求,下功夫把党代会报告起草好,切实把报告写在人民的心坎上,写在河北的大地上,努力形成一个贯彻中央精神、符合河北实际、汇集各方智慧、引领未来发展的报告。二要认真做好代表推选和人事安排工作。切实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换届工作全过程,增强政治自信、政治自觉、政治担当,坚定不移、毫不含糊地把坚持党的领导落到实处,树立正确用人导向,最大限度地凝聚各方面的人才和力量。三要着力净化换届风气。严格落实换届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中央“九严禁、九一律”要求,认真吸取衡阳破坏选举案和南充拉票贿选案的深刻教训,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优化河北政治生态。 全会强调,要以优异成绩迎接省第九次党代会胜利召开。要以筹备开好党代会为动力,按照年初确定的目标任务,再接再厉,持续发力,把下半年工作做得更好。要注意处理好换届工作与推进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切实把干部的注意力引导到做好本职工作上来,引导到圆满完成全年各项目标任务上来。要落实新发展理念,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好“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尽快在建设创新型河北上迈出新的步伐。要全力推进改革创新,进一步增强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坚持问题导向,有什么问题就改革什么问题,有什么障碍就破除什么障碍,用问题倒逼改革,靠改革激发活力、增添动力,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调的改革局面。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努力把保障改善民生和社会稳定工作做扎实做到位。加快推进脱贫攻坚工作,抓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意见的贯彻落实,加强安全生产,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全会强调,当前,要重点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全力做好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严格落实责任制,全力搜救失踪人员,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抓好灾后重建工作。要加强对大中型水库和水源地的监测,抓紧谋划灾后水利建设,强化对重点区域防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市和各部门主要领导要切实改进作风,吸取经验教训,全力做好工作,真正担负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得力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一定要追责问责。 全会号召,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抓住机遇、团结奋进,开拓创新、锐意进取,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和一流的工作业绩,为省第九次党代会的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全会在雄壮的《国际歌》声中闭幕。 省纪委常委,不是省委委员、候补委员的各市(含定州、辛集)党委书记、组织部长,省委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全会。
二、9月16日学习内容 《党章》(资料已发)
三、9月23日学习参考内容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将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开创了党的建设新局面。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党中央紧紧抓住落实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把问责作为从严治党利器,先后对一批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典型问题严肃问责,强化问责成为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鲜明特色。为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党中央决定制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突出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着力解决一些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不担当、不负责等突出问题,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是全面从严治党重要的制度遵循,对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党的历史使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强调,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要深刻领会党中央意图,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起来。要密切联系实际,把自己摆进去,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敢于较真碰硬、层层传导压力,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要言出纪随,抓住典型问题,勇于铁面问责,发挥震慑警示效应,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要适时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四条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 (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七条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八条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九条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四、9月30日学习参考内容 《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2016年版)》(资料已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