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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科举制度(下)

一、乡试

乡试应考者为本省、府、州、厅、县的生员、贡生、监生等。

“乡试”共分三场。于八月间举行。

第一场(阴历八月初九日)考“时文”(又名“制艺”、“时艺”,即八股文)七篇。其中“四书”三题,“五经”每经四题。应考者选其所习之一种经考之,称为“本经”。

第二场(阴历八月十二日)考论一篇,题用孝经,判五道。诏、诰、表择作一道。

第三场(阴历八月十五日即中秋节)考经、史、时务策五道。九月间放榜。因时在秋季,故又称为“桂榜”。

清代科举考试分乡试、会试、殿试(廷试)。

清代乡试亦如明制,三年一科,于子、午、卯、酉之年行之,称为“正科”。其遇皇帝即位及其他大典加试者谓之“恩科”。

乡试于秋季举行,又称“秋闱”。顺天(北京)乡试,世称“北闱”,江宁(南京)乡试称为“南闱”。

各省乡试均在省会举行,试场称为“贡院”。又称“举院”。

清代各省“乡试”由朝廷派“主考官”、“同考官”前往主持考试。正、副“主考”各一人。“同考官”规定为十八人,谓之十八房。同考官之任务为分房、评阅试卷。这些称“内帘官”。

各省“乡试”以本省巡抚为“监临”,无巡抚之省,以总督任之,称“外帘官”。

乡试取中者为举人,举人除可参加会试外,尚可入仕。可以经吏部考选,挑为知县或教职。即各省之府学、州学、县学之学官。

乡试前五名世称“五魁”或“五经”魁。其中第一名称为解元。

乡试有副榜,列入副榜者为副贡。

发榜后设“鹿鸣宴”,以宴新科举人。(取歌咏《诗经》鹿鸣之章之意)举人于六十年后重逢,其中举之年,为“重鹿鸣宴”。


二、会试

会试应考者为举人。

“会试”亦分三场。

第一场(阴历三月初九日)考 “四书”三题,题号“钦命”试题。其他同“乡试”项目。

第二场(阴历三月十二日)考试项目同“乡试”。

第三场(阴历三月十五日)考试项目同“乡试”。

四月半放榜。因时在春季,又称为“杏榜”。

会试后还举行复试。考一场,试八股经文,以成绩分为一、二、三等。

“会试”在三月举行,故又称“春闱”。因试于礼部,故又称“礼闱”。

清代“会试”亦如明制,三年一科,即在“乡试”之次年,丑、未、辰、戌之年行之,是为正科,另有遇朝廷大典而加试者,则为“会试恩科”。

清代“会试”,由朝廷派定大臣为正总裁、副总裁。又派“会试同考官”十八人,亦称十八房。

会试考中者称为贡士,其第一名为会元。

远省举人赴京会试,例许驰驿,故又称应会试之举人为“公车”。

三、殿试

殿试应考者为会试及格者。

“殿试”乾隆二十六年规定于四月二十一日举行。清初殿试用时务策一道,题长至数百字。

会试之后贡士再经复试即参加殿试。殿试初试于天安门外,后改于太和殿之东西阁阶下。乾隆五十四年改为保和殿,后沿为例。

殿试时派亲王、大臣监试,派大学士、部院大臣为读卷官以评定试卷。

“殿试”后,取“一甲三人为赐进士及第,二甲若干人为赐进士出身,三甲若干人为赐同进士出身。二、三甲进士再参加朝考后授职;一甲三人在殿试后立即授官,第一名(状元)授职翰林院修撰,第二名(榜眼)授职翰林院编修,第三名(探花)授职翰林院编修。其他前列者选为庶吉士,次者分别用为主事、中书、知县等。

传胪(发榜)后,设恩荣宴以待新科进士。进士于六十年后重逢其中进士之年,谓之“重与恩荣”,又称“重宴琼林”。

凡乡试中“解元”、会试中“会元”、殿试中“状元”者,谓之连中三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