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志上限自本灌区主干工程——引岗渠策划、兴建之时,下限至1993年末,个别事件略有延伸。记事日期不详的可粗略到年,个别事件可用“年代”概括。七十年代即指1970年至1979年,八十年代即指1980年至1989年。
二、本志依据灌区建设年代设置编章,重点记述引岗渠修建和灌区管理,另设大事记、概述和颂歌辑存。为节省文字在概述中简叙引岗渠沿线的平山、获鹿、元氏三县自然、历史概况。为行文方便,引岗渠称为主干渠,刘家会以上22公里称为总干渠,以下80公里高线称为干渠。
三、地名、机构名、单位名、干部职务等均以各历史时期规定叫法或习惯叫法记载,如“文革”时期,省、地、县的领导机构均系临时权力机构,名曰“革命委员会”或简称革委会、革委。获鹿县引岗渠的施工领导机关当时是“引岗济冶灌区获鹿县施工团”为了方便县里采用某某县引岗渠施工团,下边是分团、营、连设置。
乡、镇、村在1983年前称为公社、大队。
四、国家部委只称××部、××委,不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如水利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省、地区厅局,一般冠以省名、地区名,如河北省水利厅石家庄地区水利局。个别地方只烈写“省厅”、“地区水利局”即指河北省水利厅石家庄地区水利局,“地革委”即指石家庄地区革命委员会。
五、个别引用语中或为行文方便,有×个流量的习惯提法,一个流量即等于1立方米/秒,其它计量单位均按标准书写、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