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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为水利建设提供资金保障
石家庄市出台贯彻《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施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资料来源:2011 年 12 月 13 日石家庄日报

 

 
石家庄日报讯 (记者 温 婕)日前,我石家庄市出台《贯彻落实〈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施用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旨在进一步加快我市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意见》提出,市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全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维护和治理,分为市本级水利建设基金和县(市)、区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人民政府按其对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资金的管理权限和预算管理级次分别筹集和使用。
  《意见》明确了水利建设资金四大筹集渠道,从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征地管理费等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建设和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从市本级征收留用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收入中提取40%;落实国家、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纳入水利建设基金的其他资金。
《意见》明确了水利建设资金七大使用范围:重点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项目;城市防洪设施和区域内河流等的建设、维护和治理,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农村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防汛和应急度汛;其他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项目。

    同时,《意见》提出,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从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以及财政预算内安排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直接划转。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基金的预决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办法,保证资金及时缴入国库,并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对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以及截留、挤占、挪用水利建设基金的,由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处理。